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必赢线路检测3003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并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着力培养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综合测评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定期总结反思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成长成才。
第四条 综合测评坚持教育规律与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相结合,既重视人才培养共性要求,又尊重学生个体差异,在学校统筹推进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学院、学科、专业特色,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学生评价实施细则。
第五条 综合测评坚持学业为主、五育并举、全面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过程与结果、正面激励与负面清单相统一的方式对学生全面发展情况进行测评。
第二章 评价体系内容
第六条 综合测评评价体系包括德育等级评价和综合测评成绩两部分,综合测评成绩包括学业能力评价成绩、素质能力评价成绩和负面清单三部分,其中素质能力评价包括文体素养、劳动素养和创新素养等。
第七条 德育等级评价
德育评价要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锤炼品德修为、勇担时代重任。
(一)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道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恪守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
(三)遵纪守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四)学习态度:学习勤奋,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无迟到、早退、旷课及其他不遵守课堂秩序的情况。
(五)社会责任感: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主动服务同学,积极参与班级和社会工作,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八条 学业能力评价
学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特别是对专业课程的修习情况及表现,以学生学习成绩和科学素养为主要评价依据,具有学习能力、个体和群体创新能力、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素质能力评价
(一)文体素养: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具备良好艺术修养,积极参与艺术活动;全面提升自身感受美、欣赏美、表现美、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参与体育锻炼,提高自己的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保持健康的体魄。培养自己的体育兴趣和爱好,在体育活动中表现出团结协作、勇于拼搏、坚持不懈等优秀品质,展现良好的体育精神和风貌;完成国家学生体质健康达标要求。
(二)劳动素养:树立马克思主义劳动观,认识劳动的价值和意义,态度积极,对工作充满热情和责任感,积极参加服务性劳动实践,服务师生,敢于担当。主要围绕社会工作、志愿服务、集体劳动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创新素养:具备扎实的知识储备,掌握丰富专业知识、跨学科知识以及前沿科技动态;知行合一,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紧密结合;掌握熟练的实践技能,掌握设计、调研、实验、开发能力,能够灵活运用各种工具和资源进行创新实践;具有积极服务社会的能力,通过参与科研项目、实习实训、社会实践等活动,提高解决实际问题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十条 各学院可结合单位实际,针对学生测评学年内所获得的各类成绩、荣誉和成果按照获奖等级、社会影响和成果质量等制定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是指在测评学年内存在不及格课程或在课堂纪律、日常行为、宿舍表现、考风考纪和校园生活等方面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成绩计算
综合测评评价结果包括德育等级评价和综合测评成绩两部分。
(一)德育等级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综合测评成绩包括学业能力成绩、素质能力成绩和负面清单三部分。学业能力成绩主要指测评学年平均学分绩,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课程成绩×学分)÷∑课程学分
综合测评成绩=学业能力成绩×70%+素质能力成绩×30%-负面清单分值
(三)课程成绩统计为本学年所有考试科目正考成绩,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的考试成绩。
(四)因缺考导致成绩为零分的,按零分进行计算;缓考等特殊情况成绩,以教务系统成绩为准;重修、补考等成绩不计入测评;辅修二专业成绩不计入测评。
(五)学生德育等级评价为优秀或良好的,其综合测评成绩作为测评学年内评奖评优依据。
(六)素质能力成绩为正向赋分。
(七)负面清单计算内容
1.1门课程不及格计1分,多门课程不及格累加计分。
2.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计分,对同一测评学年内多次违规违纪的,累加计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和违纪处分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计分。
类别 |
批评教育 |
通报批评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分值 |
1 |
2 |
3 |
4 |
6 |
8 |
说明:通报、处分的日期以作出处理决定之日为准。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指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学秘书为成员的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案后开展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四条 综合测评工作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各班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以及三名学生代表组成综合测评小组,学生代表由本班全体学生民主推荐产生。班级综合测评小组依据《办法》和各学院制定的细则,审议本班学生加分和减分事项,计算综合测评成绩,核定每个学生的名次,综合测评结果须在全班范围内公布,经辅导员审核后,提交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若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逾期不予受理。辅导员负责召集综合测评小组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学生。学生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应在收到复议结果次日向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书面提出,本科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应及时征求各方面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知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综合测评评价结果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评奖评优、组织发展、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必赢线路检测3003关于印发本科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和奖励表彰办法的通知》(政学〔2020〕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1.综合测评德育等级评价实施细则
2.综合测评素质能力评价实施细则
附件1
综合测评德育等级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生德育等级评价主要从政治思想、道德修养、遵纪守法、学习态度和社会责任感五个方面进行考量。
第二条 德育等级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条 班级德育等级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30%,在测评学年内受到通报批评的学生,其德育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为优秀或良好;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或有其他明显违背社会道德规范的学生,其德育等级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四条 学生德育评价等级为优秀、良好等级者,可作为测评学年内评奖评优依据。
第五条 学生德育等级评价应结合学生日常表现,以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附件2
综合测评素质能力评价实施细则
学生素质能力评价成绩(100分)=文体素养(25分)+劳动素养(45分)+创新素养(30分)
各学院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对各部分实行基础赋分与奖励赋分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价。
一、文体素养(25分)
(一)体质健康测试(满分10分)。参照《必赢线路检测300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方案》,以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为依据进行认定,不及格的不得分。
(二)文体活动表现(满分15分)。考察内容包括学生组织或参加集体活动的表现。在各级文艺和体育比赛中取得的成绩,同一测评学年内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各学院可按照如下标准制定本单位赋分分值:

|
破纪录 (体育类) |
一等奖; 第一名 |
二等奖; 第二、三名 |
三等奖; 第四-六名 |
团体第一名 |
团体第二、三名 |
全国 |
7 |
10 |
8 |
6 |
3.5 |
2.5 |
省级 |
5 |
6 |
4 |
2 |
2 |
1.5 |
校级 |
3
|
2 |
1.5 |
1 |
1.5 |
1 |
院级 |
|
1 |
0.5 |
0.5 |
1 |
0.5 |
二、劳动素养(45分)
测评学年内,考察学生积极参与服务性劳动实践、服务师生的情况,学院结合单位实际对学生在社会工作、志愿服务、集体劳动、参军入伍等方面进行评价,给予相应赋分。同一测评学年内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一)社会工作
1.任职赋分
测评学年内学生在校内任职学生干部满一年可参与评价考核。校级学生干部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考核,院级学生干部由学院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各学院可根据考核结果分级赋分(考核优秀等级分值标准参见下表)。
职务 |
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院学生会主席 |
校学生会(校级学生组织)部长、学院学生会副主席(主席团成员) |
校学生会(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学院学生会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 |
学院学生会副部长、校级社团主要负责人 |
校级社团副会长、学院社团主要负责人 |
校级及院级学生会干事、班委、团支部委员 |
宿舍舍长 |
优秀等级分值 |
8 |
7 |
5.5 |
4 |
2.5 |
2 |
0.5 |
注:(1)测评学年内担任多项职务的,第二项兼职分数减半,更多的兼职不再加分。(2)勤工助学岗位领取报酬的,不予加分。(3)考核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2.个人荣誉称号赋分
个人荣誉称号包括优秀党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军训学生等,各学院可按照如下标准制定本单位赋分分值: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院级 |
赋分标准 |
8 |
5 |
3 |
1 |
(二)志愿服务
1.由学校组织派出在全国或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中担任志愿者,获得表彰的,每次赋分不超过3分;未明确表彰的,每次赋分不超过2分。每学年赋分不超过4次。
2.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部门认定的特定岗位的志愿者,学年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可根据表现赋1-3分。
3.校外一般志愿者活动须经学院同意后才能参加,赋分标准参照学院志愿活动等级执行。此项赋分同一测评学年不超过6分。
(三)集体劳动
1.各学院根据学生参与集体劳动,维护消防安全和良好卫生环境以及保持宿舍卫生等具体表现,给予相应计分。
2.测评学年内获校级文明宿舍或相关荣誉的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获院级文明宿舍或相关荣誉的宿舍成员每人加0.5分。
3.获校级及以上“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以及其他集体荣誉的,所在班级的班长、团支部书记在任职分的基础上加1分,班委、团支部委员加0.5分。
(四)参军入伍
参军入伍学生,在退役复学后参加的第一次综合测评中,一次性给予服兵役量化赋4分,到艰苦边远地区服兵役加1分;一次性认定入伍期间的表现加分,具体包括:
1.服兵役期间担任班长、副班长或同级别职务,按照学校相同任职赋分。
2.服兵役期间获得嘉奖、优秀士兵、三等功等表彰的,参照校级、省级、国家级进行量化赋分。
3.服兵役期间参加部队组织的比赛,如比武、演讲等获得不同级别名次或奖励,参照创新奖赛赋分标准。战区或军种级及以上参照国家级,军级(省军区、集团军等)参照省级,师旅团级参照校级,团级以下参照院级。
4.服兵役期间参加部队组织的大型活动,如阅兵等重大任务,参照志愿者赋分标准。战区或军种级及以上参照国家级,军级(省军区、集团军等)参照省级,师旅团级参照校级、团级以下参照院级。
三、创新素养(30分)
测评学年内,学院对学生在科技竞赛、生涯规划大赛、自主创业、学术创新中获得的荣誉和成果进行评价,给予相应赋分。
(一)竞赛类项目赋分分值参考:
级别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8 |
6 |
5 |
4 |
2 |
省级 |
5 |
4 |
3 |
2 |
1 |
校级 |
2.5 |
2 |
1.5 |
1 |
0.5 |
院级 |
1.5 |
1 |
0.7 |
0.3 |
0.1 |
1.具体竞赛的等级参照校团委关于社会实践和创新竞赛成果等级认定的最新文件执行。一类竞赛参照以上标准赋分,二类竞赛降级赋分,三类竞赛再降一级赋分。
2.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跨学年时,第二学年赋分分值要扣除上一学年已兑现分值。
3.校级比赛仅限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举办(含主办)的比赛。
(二)创业实践赋分。主要包括学生自主创业,开展创业企业运营的能力。
1.注册成立创业企业,开展正式运营赋2分,占有股份并参与运营的合伙人赋1分。
2.注册成立创业企业并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形成盈利的赋3分,占有股份并参与运营的合伙人赋1分。
3.录用我校毕业生为员工,签定正式就业协议的,每录用一人加1分,最高5分。
(三)科研成果赋分
学生论文与科研成果,原则上要与本专业方向一致,具体结果由学院认定,学生在公开刊物以必赢线路检测3003为第一单位发表专业相关论文,或者参与课题,予以认定赋分。
科研论文和其他社会服务成果级别以科研处关于学术期刊和社会服务成果等级认定的最新文件执行。
参与课题研究的,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分别对应A类、B类、C类,立项和结项时各兑现50%,不再细分纵向和横向,或者有资和无资,具体项目等级可由学院认定。
成果认定赋分分值参考如下:
(四)基本技能赋分
赋分范围为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认证。同一类型和等级的考试只在第一次通过时认定。根据获得资格证书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可分别赋2分、4分、6分。